您好,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對于網友的提問,我們先要明確兩個詞的含義?!啊痹诒景钢傅氖敲袷略V訟,“自首”是針對的刑事訴訟。兩者使用的范疇不同。
1、如果銀行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欠款人只需要應訴就可以了,不需要自首。
2、如果銀行向公安機關以信用卡詐騙罪報案,這種情況下,你應該到公安機關主動去自首,爭取從寬處罰。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相關法律依據:
1、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2、《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ㄒ唬┦褂脗卧斓男庞每?,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ǘ┦褂米鲝U的信用卡的;
?。ㄈ┟坝盟诵庞每ǖ?;
?。ㄋ模阂馔钢У?。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ㄒ唬┟髦獩]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ǘ┧烈鈸]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ㄈ┩钢Ш筇幽?、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ㄋ模┏樘?、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ㄎ澹┦褂猛钢У馁Y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渌欠ㄕ加匈Y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